解析:
專利權期限屆滿後不能再延長。2001年7月,我國施行了新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比原專利法的有所延長。因此,根據原專利法授權的發明專利尚有效的,其保護期限相應延長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80號)的情況,現將公告摘錄如下:
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70條的規定,現就壹部分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事宜作如下規定:
壹、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
二、上述發明專利權延長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繳納年費。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間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專利權人希望延長期限的,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只需繼續繳納年費即可。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1月11日前繳納第16年度的年費,第16年度到第20年度的專利年費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