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描述項(即描述項)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和日期、原受理機構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註冊國家或者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業許可證號和電話號碼)、聯系事項(包括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和代表人等。
3.涉及人員(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和代表人事項)的描述事項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描述事項變更手續;其他描述
如果項目發生變化,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和依職權進行變更。
4.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其他原因發生轉移或轉讓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以記載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