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除專利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因其他原因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質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