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