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申請前在其他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未被專利代理機構辭退且未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證書註銷手續的;(三)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證書後變更專利代理機構不滿1年的;(四)受《專利代理人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證書處罰未滿3年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