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下列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許可的種類和期限、申請日。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備案後發生變更、解除或者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進行相應的登記和公告。
第十七條
實施許可期限屆滿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終止協議訂立後30日內,持備案證明、終止協議和其他有關文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和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