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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公司成立的條件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後,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人;

(三)通過上壹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代理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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