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對申請中技術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和主觀性,導致不應駁回的專利申請被駁回。專利復審程序只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的壹種救濟方式。當申請人認為審查員的駁回理由不正確時,可以啟動專利復審程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必須在收到駁回通知後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駁回案件的理由和請求人復審的理由進行審查後,經過壹輪審理,作出復審決定,維持駁回決定或者撤銷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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