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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有技術侵權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屬於專門管轄。專屬管轄是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專門管轄是指知識產權法院對專有技術侵權實施集中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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