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