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和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在建立專利制度時,考慮到當時知識產權審判相對薄弱,大量專利侵權案件難以由法院處理。再者,專利侵權需要壹定的技術背景,由專利管理機關來處理比較合適;行政處理可以快速解決壹些簡單的專利侵權案件,使當事人避免訴訟。因此,專利法在我國建立了專利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即所謂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軌制”。
有權處理專利糾紛的行政機關是省、市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
受理第壹審專利糾紛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但是現在壹些地級市已經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來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