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評估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是否中止審理的依據。
2.專利評估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判斷是否侵權的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3.專利評估報告是專利權人在專利推廣中證明專利“含金量”的依據。
因為不需要實質審查就可以授權,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被認為不穩定,“含金量”不高。而如果獲得專利局出具的正面專利評估報告,則意味著該專利再次獲得國家專利局授權,專利的穩定性和含金量將得到進壹步認可。
4.專利評估報告是權利人應對專利侵權的必要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