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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用盡

法律分析: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專利權人自己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包括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場後,任何人對該產品進行銷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且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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