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應當是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該具體的技術領域往往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關。
例如,壹項關於挖掘機懸臂的發明,其改進之處是將背景技術中的長方形懸臂截面改為橢圓形截面。其所屬技術領域可以寫成“本發明涉及壹種挖掘機,特別是涉及壹種挖掘機懸臂” (具體的技術領域),而不宜寫成“本發明涉及壹種建築機械” (上位的技術領域),也不宜寫成“本發明涉及挖掘機懸臂的橢圓形截面” 或者“本發明涉及壹種截面為橢圓形的挖掘機懸臂” (發明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