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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駁回申請及請求復審是什麽意思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壹式兩份,在其中說明復審的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同提出。請求復審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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