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但這只是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並不是說備案是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要求。
但是,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89條和第90條,已登記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中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布。創品建議妳備案,其實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進壹步保障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