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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不備案怎麽辦?

為有效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廳長令第18號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當地知識產權局備案。對通過備案審查的專利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當地知識產權局將給出備案通知書、備案號和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發送給當事人。備案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為:(1)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標準格式),申請表內容需打印(簽名除外)。(2)專利許可合同原件。(3)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合法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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