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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示範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省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委托所在市每三年對其進行壹次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省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壹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報所在地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經其核實匯總後,於第壹季度前報省知識產權局。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後,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和銘牌,並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認定為省專利示範企業。

省專利示範企業經營範圍變更、合並、分立或移址的,應向省知識產權局、省經貿委報告;需要保留“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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