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備案。申請的生效時間為申請日。《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11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備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11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備案。第12條第壹款,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出具《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第14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相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告中公告下列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許可的種類和期限、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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