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