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體系的組成部分,與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但是,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體系中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設立的或者針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NPC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規定。在中國特定部門或地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壹審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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