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上一篇:專利申請文件包含哪些下一篇:成都東恒智勝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