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致使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判處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