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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調查令的壹些規定

法律解析:執行程序中的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案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時,經申請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允許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報財產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證據。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程序中適用律師調查令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調查令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登記、拆遷補償安置等。;

(二)調查被執行人的對外債權;

(三)調查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報財產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其他案件;

(四)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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