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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律師申請調查令的規定

調查令適用於以下情形:

(壹)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包括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以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登記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等;

(二)調查被執行人對外債權情況;

(三)調查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假報告財產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況;

(四)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程序中適用律師調查令的若幹規定》第壹條執行程序中的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案件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查取證時,經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批準簽發的供律師向相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虛假報告財產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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