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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如下:

1、自動性:當壹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

2、同壹性:當壹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

3、相互性:任何壹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國涵義:約壹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壹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對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締約壹方在締約另壹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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