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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原則

(1)最惠國待遇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等協定在相關條款中規定,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要求世貿組織成員在貿易中不得相互歧視,所有成員,無論大小,都應平等。只要他們進出口的產品是壹樣的,也應該享受壹樣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條件,應該是永久的。

(2)服務貿易最惠國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無條件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等待遇。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最惠國待遇WTO《知識產權協議》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壹般義務和基本原則。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壹個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WTO成員的國民。換句話說,世貿組織要求所有成員的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不能歧視壹個成員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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