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美術、攝影、圖形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