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在海關監管中註明“自用、合理數量”。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侵權貨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