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或超市屬於公共場所,商家出售的商品不涉及商業秘密。消費者對商品拍照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或侵犯隱私的行為,商家要求消費者“禁止拍照”也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為了利益或者拍照後損害商家利益,則涉嫌違法。
如果攝影師記錄了商家的店鋪陳設、布局、設計理念等知識產權。,可能涉嫌侵犯被拍商家的知識產權,但沒有法律規定商家有權限制或剝奪他人拍攝公開展示的商品。
而商場或超市中“本商場禁止拍照”的條款,如“為保護商場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並無問題,但不附加任何條件禁止消費者拍照,則是“霸王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