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整合建設12315行政執法體系更好服務市場監管執法的意見》第四項:整合工商、質檢、食藥監、物價、知識產權等各部門原有的投訴舉報規章制度,形成統壹的《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及相關文書範本;制定《投訴舉報中心工作規則》(12315),明確投訴舉報的內涵、管理機構的職責、受理範圍、管轄原則、辦理程序和辦理期限。在新的工作標準出臺前,信訪管理機構按照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和制度,承擔接待登記、分發、跟蹤督促、回訪、建檔建議、統計匯總、數據分析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