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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

該公約將知識產權定義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表演者的表演權、錄制權和播放權;人民在所有領域進行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權;工業設計權;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和標誌的權利;論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權利。公約的實質性條款規定了有關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各種問題,包括其宗旨、職權、組織結構、總部和財務問題。《公約》規定,不允許對《公約》有任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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