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會議的目的和意義;
(二)展覽的名稱;
(三)召開會議的時間和方式;
(四)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五)國內市場知識產權(專利)技術和產品的供求分析;
(六)組織供需雙方的措施;
(七)預算、財務平衡和解決資金缺口的措施;
(八)展覽面積和示意圖;
(9)必要時,主辦單位委托主辦單位舉辦的展覽,應附書面協議或合同;
(十)主辦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資信證明;
(十壹)承辦單位的安全措施和擬承擔的安全責任;
(十二)國際展覽會還應提供外方的相關材料、外方的邀請文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