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雙方協商確定,出技術的壹方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通過評估分配,評估出技術方的技術在市場的價值,出錢多的壹方占股份的比例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