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條件為:1。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除專利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因其他原因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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