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產權範疇: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3、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4、科學發現;5、工業品外觀設計;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7、制止不正當競爭;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壹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