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我辭職了,單幹。我給幾個老客戶發了微信。我以前的老板叫我不要再挖他的客戶了。

我辭職了,單幹。我給幾個老客戶發了微信。我以前的老板叫我不要再挖他的客戶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上述條款,如果妳沒有和原單位簽訂離職保密協議,或者簽訂了協議,但單位沒有補償妳保密期限,妳的行為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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