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幹意見》當事人可以向當事人住所地、調解協議履行地、調解協議達成地、標的物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當事人申請確認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雙方簽署的調解協議和承諾書。承諾書應包含以下內容:1。雙方出於解決糾紛的目的自願達成協議,不存在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2.如本協議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害,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