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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抄襲但未用於商用版本構成犯罪嗎

源代碼侵權的認定,需要首先解決判斷標準和判斷方法的問題。

1.實質性相同是此類案件判斷侵權的重要標準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實質性相同同樣需要解決判斷臨界點問題,即如果達到某種標準則構成侵權,否則不能構成侵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曾經利用鑒定機構報告認定的20%相同的比例認定侵權,實踐中這壹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判斷。

2.實踐中,鑒定機構對於送檢的兩套源代碼的對比,大多是通過檢測軟件來完成的,檢測軟件運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慮程序的內部結構的情況下,選取特定的代碼長度為度量單位並對所有的度量單位進行索引排序,索引後判斷兩組代碼相同的比例。

二、 源代碼侵權屬於知識產權訴訟內的著作權訴訟案件。

源代碼侵權屬於知識產權訴訟內的著作權訴訟案件,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計算機軟件屬於著作《著作權法》內保護的“作品”而源代碼屬於計算機軟件制作的基礎,所以,毫無疑問源代碼侵權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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