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丹麥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維也納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丹麥是《馬德裏議定書》和歐洲聯盟的成員。所以商標註冊可以通過“單壹國家註冊”或者“馬德裏國際註冊”來辦理。
在丹麥可以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字母、數字、圖形、顏色和三維形狀。在丹麥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委托在該國的專門代理人辦理。
上一篇:巢湖金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incopat哪些學校有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