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
第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
四是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通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共享,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突破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和“信息孤島”,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和銜接,為公共信用信息的統壹歸集、共享和公示奠定堅實基礎,形成政府部門協調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