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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該如何獎勵發明職務的員工?

單位獲得職務發明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獎勵發明人。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自行實施具有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根據該發明創造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和發明人的貢獻,及時合理地支付報酬。單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與發明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單位在確定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時,應當聽取職務發明人的意見。單位自行實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取得經濟效益的,應當將取得經濟效益的有關情況通知發明人。單位與發明人未約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職務發明獎勵的,取得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的職務發明獎金總額至少為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對於已經取得其他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創造,授予所有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應當至少不低於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綜上所述,員工個人在單位完成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的,單位是專利權人,使用並持有專利。發明這項服務的雇員個人不是專利所有人,但有使用這項服務的優先權。單位會根據規章制度給個人壹定的獎勵,不會低於壹個月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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