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