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