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的主要特征是:
1.成文法是法律表達的主要形式。案例、習慣法等。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來源。
2.法律壹般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編纂,以單獨的法律作為補充。比如德國民法典,德國基本法(憲法),德國刑法。
3.法官沒有創制法律的權力,只能依法辦案。
4.在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上,主要采用演繹法。
5.訴訟方式主要是調查。
德國法符合上述特征。而且,德國的法律發展是大陸法系形成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判斷壹個法律體系是否屬於大陸法系,不能機械地根據上述五個特征來判斷,還必須考慮很多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