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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產品符合使用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要求加入使用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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