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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員工和財務人員簽保密協議可以嗎?

目標:1。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2.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3.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協議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保密協議。兩種形式具有相同的效果。4.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意義在於可以約束相關知情人,不能隨意泄露,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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