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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嗎?

已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背書轉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匯票、本票、支票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可以依法出質,質權自出質登記完成時設立。但是,被背書人再次背書或者轉讓票據的,背書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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