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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三者有何異同?

1,編制要求和保留要求不壹樣。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設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質押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還需要出質人按照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押物交給債權人占有。2.題材不壹樣。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3.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民法典》第394 6868條保障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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