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解決糾紛的方法無外乎協商、調解、仲裁、起訴。妳可以要求電視臺支付報酬(在妳的作品已發表的情況下)。如果未發表,妳可以要求電視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先與電視臺協商,協商不行的話,直接向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采取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