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問題。妳雖然沒有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妳們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妳也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法中的著作權問題。這也是妳的主要問題,首先,單位未經過妳的同意,而且又不是工作需要或者合同的約定,以妳的肖像做贏利活動的宣傳顯然侵犯了妳的權利。其次,他們利用妳的表演沒有經過妳的同意,也沒有支付報酬,同樣是侵權的。
對表演者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是首次公開表演後50年的12月31號。
妳的問題可能在其他的法律中(例如關於廣播、電視、廣告的法律)也有涉及談到,但我只是以我現在所學的來解釋,而且妳說他們利用妳的肖像和聲音其實
就是利用妳的表演做廣告,這是妳的表演權。
如果有說得不對的地方還希望後來者發現指正!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妳!